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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
来源: | 作者:pmo7eead1 | 发布时间: 2019-04-18 | 2258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(国家测绘局200359日发布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管理,做好国家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的社会化服务工作,为国家经济建设、科学研究和社会生活提供测绘保障,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各种载体表现的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
本规定所称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,包括各种类型的地图出版、印刷以及产品上附有示意性地图图形的工艺制品、地球仪等。

第三条 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:

1.国防、军事设施,及军事单位。

2.未经公开的港湾、港口、沿海潮浸地带的详细性质,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状况;

3.航道水深、船闸尺度、水库库容、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,桥梁、渡口、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;

4.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的数据等;

5.未公开的机场(含民用、军民合用机场)和机关、单位;

6.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。

 

第二章  比例尺、开本、经纬线

第四条 公开地图的比例尺、开本应符合以下规定:

1.中国地图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万;

2.省、自治区地图,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50万;直辖市地图及辖区面积小于10万平方千米的省、自治区地图,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25万;

3.市、县地图,开幅为一个全张,最大不超过两个全张;

4.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普通地图(集、册)(内容以政区为主),开本一般不超过32开本;

5.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、台湾省地图,比例尺、开本大小不限;

6.教学图、时事宣传图、旅游图、交通图、书刊插图和互联网上登载使用的各类示意性地图,其位置精度不能高于150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精度。

第五条 比例尺等于或大于150万的各类公开地图均不得绘出经纬线和直角坐标网。

 

第三章    线

第六条 中国国界线画法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发布的